《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平台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
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进一步强化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加大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违法处罚力度。
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对矿山项目建设外包、危险作业等做了针对性修改。
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最高罚1亿。
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
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制度和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